稱承攬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,他方俟工作完成 ,給付報酬之契約。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,其材料之價額,推定為報酬之一部。
稱委任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,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。
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。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 事由者,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。